客服热线
0760-22323445
NEWS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新闻中心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60-22323445
手机:13715646698
传真:0760-22358762
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古丰南路5号
行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通告解读

  日期:2021-06-28  浏览次数:333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下面有全面整理总结,以图文形式展示,简洁易懂!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粤环发〔2021〕4号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8日


访问手机版

名片二维码

版权所有 ©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1 京ICP证000000号 技术支持:华飞科技
搜索词:中山增值服务 中山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