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14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排污单位提交
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通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要提交上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为加强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管,我局将严厉打击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对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仍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通告发布后的两周内(2021年8月6日前)为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违法行为整改(即期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补充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理方式以进行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过后仍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