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0760-22323445
NEWS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新闻中心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60-22323445
手机:13715646698
传真:0760-22358762
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古丰南路5号
行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排污单位,8月6日前不交“作业”,将依法受到处罚

  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14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排污单位提交

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通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要提交上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为加强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管,我局将严厉打击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对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仍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通告发布后的两周内(2021年8月6日前)为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违法行为整改(即期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补充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理方式以进行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过后仍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


访问手机版

名片二维码

版权所有 ©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1 京ICP证000000号 技术支持:华飞科技
搜索词:中山增值服务 中山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