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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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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1、企业所得税减免至15%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国家或地方项目资金支持优先考虑

5、宣传和报道的正面形象

6、品牌价值

7、获得政府资金奖励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高企培育入库条件

我省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建设。对新入库培育企业,将根据其经营情况当年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补贴,入库后每年根据其研发、转化及经营情况,按适当比例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奖励补贴用于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活动和相关事项。

申报条件如下:

科技型企业,非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近3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资产成长性和销售成长性指标良好。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申报条件:

(一)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的产品符合以下文件规定范围内产品的企业均可申报。(以下文件均可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网站下载:http://www.gdhte.cn/)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附件)

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

3.《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

4.《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

(二)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

(三)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只受理一批次,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及相关负责单位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在附件中列出了每个地级以上市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联系人(附件4),深圳市的申报企业可直接联系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工作人员。

三、2015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采用“纸质材料+电子文件报送”的方式进行。

四、 纸质材料:

提供的纸质材料包括:

1.《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反映企业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规定的领域范围的200-300字说明。

4.反映知识产权的材料:申报产品有关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非自主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证书、获专利授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5.反映产品的证明材料:经政府部门授权的检测报告或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出口合同)等。

6.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涉及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或第三方出具合格环境检测报告或相关文件。

7.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从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叙述。

8.反映产品技术水平的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

9.反映企业的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的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企业上年度损益表、企业上年度现金流量表。

11.反映企业创新能力:企业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立项证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2~5为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6~12的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每个产品纸质材料需独立胶装成册,并在封面上标注“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企业所在地级市”、“申报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建设所需资金少,建成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廉,能够适应市场多样性的需求等特点,特别是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其它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数年来的发展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新的重要的增长点。因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将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6)小微企业规模企业认定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2016年从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2012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5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0万元、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

三、申报资料

(一)2015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项目)(系统生成打印);

(二)2015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项目)(系统生成打印);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2014及2015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2013及2014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实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四、资质审核

1.市经信局商请市统计局协助核实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

 商请市国税局协助核实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金额、处罚记录等信息;

 必要时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2.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市经信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企业名单,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按规定将资助款项拨付到企业账户。

(六)后续管理。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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